新竹縣寶山鄉大崎村保生宮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竹縣寶山鄉大崎村保生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維護中華文化增進社會福利宏揚教義易俗救世善良風氣為主旨管理保廟所有財產為職責。
第三條:本會址設於新竹縣寶山鄉大崎村9鄰大雅一街88號。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本會職責如左
(一).關於舉辦本廟奉祀諸神祭典事宜。
(二).關於信徒親睦及互助事項。
(三).關於宏揚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而舉辦濟貧救災養老等慈善事項。
(四).本章程第四條所揭宗旨職責及有關事項
第五條:本會設置管理委員十五名,監察委員五名,均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本寺廟保生宮原為管理人制,由第二屆始更定為管理委員制。
第三章信徒之認定:
第六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依政府有關信徒資格認定法令規定外,對本廟具有特殊貢獻或表現優異者,經信徒大會審議通過,即取得本宮信徒之身份,管理委員會應依歸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備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信徒因死亡或連續三年未參加信徒大會(或委託出席者)即喪失信徒資格。
第七條:本會永久成立除改制財團法人外,如因解散時於清償債務後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本廟所在地。
第八條:每一名額每人限圈選一次。
第九條:(一).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及副主任委員二名。由管理委員中互選之,綜理日常事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一名由現任村長兼任,主任委員綜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主任委員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委代理。
(二).本會監察委員互選常務監察委員一名,監察本廟日常廟務及財產。
(三).本會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均為義務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職權與職務:
第十條:(一).執行信徒大會之決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
(二).廟宇之財產或基金之管理事項。
(三).擬定本會工作計畫。
(四).編制出入預算。
(五).議決其他有關本廟應興革事項。
第十一條:主任委員之職權務:
(一).執行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二).管理委員會之召集事宜。
(三).綜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監察委員之職權務:
(一).監察委員執行信徒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監察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
(三).稽核管理委員會日常財務收支事項。
第十三條:本會信徒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議決信徒之加入及除名、選舉及罷免管理人.理事及監事、審議各項事務計畫及年度收支預、決算與工作報告及工作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一).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會議通過聘任之,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統籌辦理日常事務,及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二).本會除總幹事之外,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之通過聘幹事若干人,協助總幹事推行工作,聘任之幹事均為義務職。
第五章會議:
第十五條:(一).本會信徒(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或代表大會3分之1以上之連署,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二).本會信徒委員,兩次以上開會無故不到者,經大會同意,減去其資格。出缺者,依序遞補之。
(三).討論章程或財務處分、變更及人事案時,則必須有應出席人數之3分之2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之決議,始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提請信徒(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同。.
第六章經費來源及會計:
第十七條:經費、會計
(一).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財產收益。
2.存款孳息收入。
3.樂捐及香油點燈收入。
5.其他事項收入。
(二).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三).本會經費收入,均須使用統籌編號之收據,各項收支應於每次大會時提出報告並徵信。
(四).本會年度決算若有盈餘不得轉入私人名義下,應設立專戶儲存。
(五).本會新年度預算、結算,均由會計編制草案,提經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始執行年度決算報告,並於會議中公佈審議。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提經信徒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上一條 : 即日起受理點燈點燈、制化、財燈服務。
下一條 : 抱歉暫無數據